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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01期:【讲座回顾】从管理者责任看投资者保护

2022年4月14日,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、玄元—华东政法大学投资者保护教育基地共同举办的学术讲座“从管理者责任看投资者保护”通过腾讯会议网络直播的形式顺利举行。本次讲座由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诚律师主讲,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王东光教授、窦鹏娟副教授担任主持人,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元熹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审判长韩亮、经济法学院讲师王超、陈雷担任与谈人。讲座吸引了一百九十余位研究生和本科生参与,学术氛围十分浓厚。

主讲环节,讲座分为以下五个部分:交易结构、法律规定、管理人责任的认定、管理人责任的承担、管理人关联主体的责任。

首先,张诚律师明确在现有的证券投资关系中主要有四类主体,并且完整介绍了交易结构,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前,关于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较大争议,现在则明确为营业信托关系,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。

接着,张律师在法律规定部分主要介绍了现有的适用法律,以及管理人的主要义务,其中管理人的勤勉尽责义务,其法律上的规定尚不明确,无法进行准确的量化,同时又因为管理人在投资业务中的自由权限过大,管理人的勤勉尽责义务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。其作为兜底性条款,具有其合理性,但是也要看到现有规定存在的问题。

进入第三部分,张律师介绍随着经济形势的热化,投资人进行维权的手段越来越来正规化,主要集中在诉讼与仲裁两方面,其中合同违约之诉较合同无效之诉与合同撤销之诉更为合理与普遍,实践中对法院判决案件的分析也支持了该结论。同时张律师指出金融领域中诉讼请求的明确十分有助于审理的推进,而在证券投资关系中,主要的诉讼请求就是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。而裁判机构在认定管理人责任时有一些较为明确的决定性因素:一为适当性,其主要分为合格投资者的审查与风险告知以及产品适配,通过现有的裁判结果来看,卖者尽责,买者自负原则得到了法院的普遍认同;二为勤勉尽责,分为投资尽责与管理尽责,各地法院对勤勉尽责的认定具有很大的不同,其中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较为严厉。法官的自由心证得以完全的体现,同时也带来了法官裁判空间过于广阔的问题;三为信息披露四为清算,主要分为基金存续期间是否届满以及不及时清算的责任。

进入第四部分,张律师首先明确了管理人未履行义务与承担责任的关联关系,其次着重介绍了混合责任,即存在过错的投资人与管理人共同承担责任,具有相当的合理性,这方面上海市金融法院已经做出了很多的探索。

最后,张律师介绍了管理人关联主体的责任,也就是销售机构以及管理人母公司的责任分配问题。实践中有大量销售机构被起诉的案例,而销售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成为了共识。

与谈阶段,陈元熹律师认为,案例的实证分析很重要,同时鼓励同学们要拓宽自己的学习面与学习思路,这对以后的职业生涯大有裨益。韩亮法官认为,张律师的讲座对审判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,同时指出现在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多运用穿透性思维,但穿透性思维也存在相应的不足,亟待完善。经济法学院讲师王超认为,当事人对侵权与违约之诉的选择现实中仍存在较大分歧,而管理人责任豁免的标准缺失,则可借鉴美国特拉华州的做法,进行集中管辖,赋予市场更好的活力。经济法学院讲师陈雷认为,适当性管理的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明确,同时可以对进行投资者类型化区分,以降低双方的风险,责任的比例性分配也可以适用于相关诉讼之中。

本次讲座,主讲人张诚律师结合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案例,从保护投资者的视角对管理人责任进行了系统讲解,为同学们的金融商事法律研习提供了广阔的思考空间。

稿源:窦鹏娟老师

编辑:陆梦宇

责编:张毅 陈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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